《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服务对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相关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服务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相关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明确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其浓度,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而影响,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对企业改进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指导意见、技术依据;为职业健康检查提供技术参考意见;为企业防范和降低职业卫生风险,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管理。
服务对象:
已经投产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
相关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相关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服务对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相关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
相关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体力劳动时的心率》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相关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在生产过程总不可避免的受到噪声及振动干扰,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中都有相关规定来约束企业进行日常监测及评价,但法规及标准中缺失对噪声及振动岗位改善方案与实际案例。OHSA能够对企业实际噪声&振动水平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定制化的协助企业进行噪声&振动改善实施。
通过该服务能改善员工岗位噪声&振动实际接收水平,降低企业职业健康风险,避免因员工因个体差异导致噪声&振动职业病发生。对后续企业进行工艺变更时或进行新厂房建设时,提供噪声&振动改善数据及案例支持。
服务对象:
噪声&振动测量
OHSA专业工程师使用国家相关标准并结合EN、OSHA相关标准对企业开展噪声&振动测量。
噪声&振动可视化分析评估
对噪声&振动测量数据进行可视化分析及展现,能够让企业管理人员快速了解噪声&振动的目前情况。
噪声&振动改善方案制定
OHSA能够协助企业对现场噪声&振动关键岗位进行改善方案的实施,必要时可以进行改善后验证服务。
在企业日常办公&生产过程工人机工程学能够帮助企业改善员工日常工作劳动生理、劳动心理,提升岗位员工工作效率、同步提升岗位安全操作环境、避免劳动损伤带来的损失。
获取岗位实际人机工程评估情况,掌握岗位人员劳动损伤特点。
企业管理人员掌握人机工学基础能力,对进行改善、改进、新设岗位进行工程学评估方法及可实施依据案例。
提升企业对员工岗位风险管控能力,体现企业社会责任。
服务对象::
收集资料
收集人员岗位工作环境资料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测量。
评估分析
对岗位人机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制定风险评估等级及方法。
提供改善方案
提供企业岗位改善实施方案,并做后续验证。
相关标准: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距离》
《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人类工效学危险视觉信号一般要求设计和检验》
《人类工效学险情和非险情声光信号体系》
《视听、视频和电视设备及系统维护与操作的安全要求》
《视觉工效原则 室内工作系统照明》
《人类工效学 工作岗位尺寸设计原则及其数值》
《人体手传振动的测量与评价方法》
《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原则》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噪声测绘是利用声学仿真模拟软件绘制、并通过噪声实际测量数据检验校正,最终生成的地理平面核建筑立面上的噪声值分布图。通过现场调查、噪声测量、可视化测绘等,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对工作场所噪声的控制,并指导员工进行噪声防护。
服务对象:
噪声危害较大,噪声产生情况比较复杂的企业
相关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通过个体防护用品培训帮助员工正确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验证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以减少个体差异对个体防护用品的影响,可检验的个体防护用品包括呼吸防护用品及听力防护用品。
服务对象:
(1)对个体防护用品要求较高的企业
(2)易产生职业病/职业禁忌的企业
相关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相关标准: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卫生管理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卫生管理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
《关于印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服务指南》等的通知》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建筑内得到广泛使用,但是由于设计、施工遗留的某些缺陷,以及没有及时清洗等原因,使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成为传播、扩散污染物和微生物的媒介。
针对上述问题,政府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单位提出了3点明确要求,一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定期清洗;二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检测不合格指标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清洗、消毒措施;三是在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以及空气传播性疾病爆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清洗、消毒。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建筑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
服务对象:
酒店、餐厅、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酒吧、茶座、咖啡厅、体育馆、商场(店)、展览中心、书店、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
相关标准: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卫生管理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关于印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服务指南》等的通知》
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服务指南》等的通知》
现代建筑出于节约能源考虑,建筑物的密闭性被大大提高,由此带来室内通风率的不足,从而导致从各种装修材料中以及部分生活物品中释放出的污染物无法得到充分的排放。所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对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进行了科学、规范的限量,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服务对象:
住宅、办公建筑等
法律法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相关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的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象色谱法》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的测定方法》
法律法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服务指南》等的通知》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相关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500kV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规则》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相关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相关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②排污许可证:是管理部门依据排污许可制度管理要求,核发给排污单位的凭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服务对象:
适用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相关标准: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距离》
《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人类工效学危险视觉信号一般要求设计和检验》
《人类工效学险情和非险情声光信号体系》
《视听、视频和电视设备及系统维护与操作的安全要求》
《视觉工效原则 室内工作系统照明》
《人类工效学 工作岗位尺寸设计原则及其数值》
《人体手传振动的测量与评价方法》
《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原则》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环保管家为客户提供一系列固定服务,如尽职调查报告、年度环境报告、排污许可证申报、法律法规培训、新建项目环保论证、环境事故处置咨询等,此外,根据客户的需求开展的定制服务,如投资项目前期咨询、环保诉讼、环保信用评价、环保设施技术改造方案、运营管理等一系列及决方案。
服务对象:
“环保管家”的服务对象包括生态环境部门、企业、园区、政府等,可以提供专项定制的咨询及工程技术服务,包括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环评、排污许可、环境监管、设备采购、政策解读、设施运营等“一站式”的环保服务。
相关标准/法律法规:
《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推进环境咨询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企业聘请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服务对象:
1、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2、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
相关标准/法律法规: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
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
服务对象: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第3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法律法规: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到,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相关标准: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上海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从此步入企业自验时代。
服务对象: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相关标准/法律法规: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适用于废气排放年度检测、企业废气检测、固定污染源检测、无组织检测、环境废气污染应急检测等。
相关标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于企业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体系核查、固体废物处置追踪核查、核查报告编制、提供企业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和解决路径、提供进行环保备案的解决路径等。
相关标准/法律法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管理体系》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适用于污水排放年度检测、企业废水检测、地表水污染检测、地下水污染检测、环境污水应急检测等。
相关标准/法律法规:
《环境管理体系》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上海市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服务对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相关标准: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危险化学品目录》
货架安全评估时间:
安装验收评估
货架在依据设计完成实际安装后的全面验收
使用状态评估
对货架目前使用安全状态进行安全检验
二次使用验收
货架进行二次安装、货架设计方案搞懂重新安装后进行全面验收。
相关标准:
《钢货架结构设计规范》
《货架安装及验收技术条件》
《托盘式货架》
SEMA Guideline No 2 - Guide to Erection Tolerances for
Static Racking EN 15635:
《钢制静态存储设备.存储设备的应用和维护》
《视听、视频和电视设备及系统维护与操作的安全要求》
《视觉工效原则 室内工作系统照明》
《人类工效学 工作岗位尺寸设计原则及其数值》
《人体手传振动的测量与评价方法》
《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原则》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评估方式:
货架材质性能
货架钢材及货架配件,通过实验室数据分析判断货架材质情况。
货架安全检查
定制检查表,通过现场工程师目视化检查方法对货架进行安全评估。
安装情况检测
对安装完成的货架进关键指标的现场实际检测,评估货架安装质量。
服务内容:
(1)现场调查和取样
(2)粉尘危险性分析
(3)粉尘防爆评估
服务对象:
(1)粉尘爆炸危害较大的企业
(2)希望加强对可燃性粉尘安全管控的企业
服务对象:
欧萨可以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也可以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
相关标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
《上海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其中,《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中明确以下企业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带储存设施的除外);
• 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 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
•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
• 涉及镁铝粉的粉尘涉爆工贸企业。
• 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
此外,上海欧萨评价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已纳入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第一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管理机构名单中,可为建设工程投保企业提供相应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2016年教育部强调“安全是学校头等要紧的大事,没有安全,教育改革发展无从谈起,学生成长成才也无从谈起。要以更大的努力、更有效的措施、更完善的制度,把学校安全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通过校园安全评估,可透视校园安全状态,获取最全面的安全风险地图;了解重点风险领域,分清隐患轻重缓急,高效管理校园安全;通过有效手段降低现有安全隐患,防范潜在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强化安全管理技能;安全责任清晰明确,落实“一岗双责”。
服务对象::
各级学校的实验室/科研平台
相关标准/法律法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中小学应急疏散演练指南》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通知》
存在有限空间的企业
相关标准: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船舱内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提高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企业也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全员献计献策,营造全员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良好氛围,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服务对象:
欧萨可以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也可以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
《危险化学品目录》
相关标准::
《安全评价通则》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服务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相关标准:
《安全评价通则》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服务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相关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服务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相关标准:
《安全评价通则》
《安全预评价导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
通过计算、核查与必要的检测,评估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建筑物热工性能与用能系统性能的活动。依据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测评结果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
服务对象:
(1)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2)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m2以上的)
(3)新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大型住宅项目(同一立项建设的小区总建筑面积30万m2以上的)
(4)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国家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5)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6)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相关标准/法律法规:
《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市级医疗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对纳入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企业年度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核查报告,审定企业年度的排放量,企业根据审定的排放量,进行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交易。
相关标准/法律法规: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
《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碳排放核查工作规则》(试行)
《上海市运输站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GHG Protocol(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ISO14064-1(碳排查报告)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 (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等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审计导则》
《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指导意见》
《市机管局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服务对象:
随着ISO14025第一版2006年发布以来,环境产品声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美国的建筑标准把做过LCA和EPD作为评分的标准,其政府在消费品采购以及零售商都开始要求提供产品的环境信息;欧盟计划实施产品环境足迹PEF计划,旨在全欧洲范围内实施EPD,此计划将覆盖几乎所有在欧盟消费(包括进口)的产品。在2015年我国发布的《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中,环境产品声明和产品碳足迹作为评分标准。
服务内容:
ISO14025《环境标志与声明-Ⅲ型环境声明-原则和程序》
ISO14040 2006《Environmental management—Life cycle assessment—Principles and framework》
《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的通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相关标准:
《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机关办公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服务对象:
随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发展,欧盟、美国、日本、韩国、泰国甚至中国台湾地区纷纷开展产品碳足迹标志(碳标签)工作。在2015年我国发布的《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中,环境产品声明和产品碳足迹作为评分标准。
相关标准/法律法规:
ISO14021《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和声明 自我环境声明(II型环境标志)》
ISO14040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Life cycle assessment—Principles and framework》